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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买卖书号”何时休

2000-02-17 来源:光明日报 石 峰 我有话说

有的出版社组织“双效益”书稿的本事没有,为了维持生计,贪图眼前的一点利益,就出卖书号,到头来“偷鸡不成折把米”的事常常发生。由此想起了“饮鸩止渴”的成语。这个成语无人不晓,而“饮鸩止渴”之类的蠢事总有人在做,出版社出卖书号就是其中之一。可悲,可叹。

禁止买卖书号真可谓是三令五申了。经计算机检索,第一个提出禁止买卖书号的文件是1985年1月1日发出的,至1999年底,在党中央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出的文件中,涉及到买卖书号内容的就有近200件之多,着实令人惊诧。然而,买卖书号的现状如何呢?有的业内人士自己说:“大家都在卖。”也许这话有些言过其实,到底怎么样,业内人士心里有数。反正书刊出了问题,深究下去一般都与买卖书刊号有关。

卖书号,包括期刊出版的卖刊号,音像出版的卖版号,都是出版界的丑闻,文化圈内都嗤之以鼻。要说卖书刊号带来的危害,也已经有目共睹。有的因卖书刊号,对书稿的把关失去控制,以至书刊的内容出现严重政治问题,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损害;有的因卖书刊号,书稿内容被“书商”偷梁换柱,塞进了淫秽色情内容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,而出版单位哑巴吃黄连。因买卖书号对出版业自身的发展造成的危害,也已有切肤之痛,如挂历的出版,曾经是美术类专业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,就是由于买卖书号,挂历市场逐渐被“书商”控制,出版社为了得点蝇头小利最终失去了“半壁江山”。对卖书刊号的出版单位的处罚也不可谓不严厉,在前面说到的自1985年以来涉及买卖书刊号的近200个文件中,其中相当多的部分是作出的处罚决定,有的出版单位被经济处罚,有的被停业整顿,情节严重的被处以“极刑”,出版单位被撤销,教训够深刻的了。

尽管如此,为什么总有出版单位还在干买卖书刊号的勾当呢?除了利益的驱动,还有一个政治责任感的问题。在现阶段,我国对建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,只批准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建立出版单位,多数法人或自然人还不能自己建立出版单位。而有的人出于经济的和政治的目的,千方百计想获得出版权,因此,只要建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,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出版权的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消除。这就给出版单位和出版管理部门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,就是拥有出版权和管理出版权都是一种政治责任。出版单位要珍惜国家授予的出版权,要使用好手中的出版权。书刊号是出版权的一种标志,是责任的象征,是无价的。如果出版权可以通过经济关系任意转移,那就失去了建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的意义。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,首先要管住出版单位,严禁卖书刊号,对违规者严厉处罚,罚要罚到痛处。出版单位都不卖书刊号,买书刊号就不存在了。同时要加大对买书刊号行为的打击力度,买书刊号行为不根除,卖书刊号就不会消失,这是市场规律。买书刊号从事出版活动在我国是非法的,并且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,必须坚决予以取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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